1、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20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伤残并达到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按其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以本项责任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因发生机动车单车事故或因溺水导致身故或伤残,且非条款免责情况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和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50%计算
2、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3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经过30天等待期后罹患疾病,并因该意外伤害或疾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普通部接受门诊/急诊治疗,对于该被保险人由此实际发生的、符合保险责任范围的必需且合理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门诊医疗保险金。累计达到本项责任保险金额时,本责任终止。
保险公司仅承担保险期间届满前被保险人的门诊/急诊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本项责任终止。
本项保险责任疾病事故每日免赔额100元,意外事故0免赔额,每日最高给付限额500元。
社保范围内医疗费用赔付比例:以有社保身份就诊并结算的,按100%赔付;未以社保身份就诊并结算的,按60%赔付。“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就诊结算”是指使用社保的统筹帐户进行医疗费用结算支付且支付金额大于零。(如果以医保身份就医,但仅有挂号费、诊查费或医事服务费的医保统筹账户支付,而其它医疗费用统筹结算支付为零,视为未使用医保结算,按照60%赔付比例支付保险金。)
自费药赔付比例:按40%赔付。(本项责任扩展承保院内医保外门诊自费药费用,不包括其他自费检查、自费诊疗及其他任何自费项目)
3、住院医疗保险金
5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经过90天等待期后罹患疾病,并因该意外伤害或疾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普通部进行住院治疗,对于该被保险人由此实际发生的、符合保险责任范围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累计达到本项责任保险金额时,本责任终止。
若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治疗的,疾病住院治疗最长延续至合同终止后第30日(含);意外住院治疗最长延长至合同终止后180日(含)。
本项保险责任每次事故免赔额0元。
社保范围内医疗费用赔付比例:以有社保身份就诊并结算的,按100%赔付;未以社保身份就诊并结算的,按60%赔付。
4、意外伤害美容缝合、牙齿修复医疗保险金
4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头颈部损伤, 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普通部进行头颈部美容缝合或牙齿修复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美容缝合、牙齿修复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住院治疗者最长延至本保险期间届满期日后180(含)止,门诊治疗者至本保险期间届满期即终止。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本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同时符合保险合同中其他保险责任的约定的,保险公司将优先按照本项保险责任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本项保险责任每次事故免赔额0元。意外伤害美容缝合保险责任限额为2万元,意外牙齿修复保险责任限额为2万元,累计保险金额4万元。
医疗费用赔付比例:以有社保身份就诊并结算的,按100%赔付;未以社保身份就诊并结算的,按60%赔付。
5、(21种)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
10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90天等待期后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注]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保险责任终止。
6、监护人责任
3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由投保人的监护对象(被监护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投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责任终止。
(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免赔额:1000元;每次事故人身伤亡医疗免赔额:100元;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1万)